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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黄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***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2023〕47号

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:

经查,***珠峰***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2016年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事项,以及2017年年报、2018年半年报、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

关于对黄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、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、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(总裁)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,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40号)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,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
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***令40号)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,我局决定对黄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***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***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关于对黄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***证监局 

2023年12月1日

关于对黄建荣、王喜兵、胡晗东、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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