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赤子:初生的婴儿。
2、襁褓:(音qiǎng bǎo),本意是指包裹婴儿的被子和带子,后来指未满周岁的婴儿。
3、孩提:指二三岁的幼儿。
4、龆龀:(音tiáo chèn)原意指儿童换齿之时,即指七、八岁的儿童。 唐代诗人白居易在 《欢儿戏》中写道:"龆齓七八岁,绮纨三四儿。"
5、垂髫:(音chuí tiáo)指三四岁至八九岁的儿童。古时儿童不束发,头发下垂,因以"垂髫"指儿童。
6、黄口:泛指十岁以下的孩童。
7、幼学:十岁。
8、总角:古代未成年的人把头发扎成髻,语出《诗经》"总角之宴,言笑晏晏",指八九岁至十三岁的少年儿童。
古代人未满周岁的儿童――襁褓 2-3岁――孩提 童年——总角,垂髫 8岁(男)——龄年 10岁以下――黄口 10岁(女)——髻年 12岁(女)――金钗之年 13—14岁(女)――豆蔻年华 13—15岁——舞勺之年 15岁(女)——及笄之年 15岁(男) ------- 志学之年,束发 16岁(女)――碧玉年华 15—20岁——舞象之年
古代人称未满周岁的儿童为“襁褓”,2-3岁为“孩提”,童年儿童为“总角”、“垂髫”,男孩8岁为“龄年”、 10岁以下为“黄口” 10岁女孩为“髻年”。 1、襁褓 汉语词汇,qiǎng bǎo,亦写作“襁緥”、“襁保”、“襁葆”、“繦緥”。襁指背负婴儿用的宽带,褓指包裹婴儿的被子;襁褓又称作襁褓巾、襁褓被或者襁褓睡袋。古代泛指1岁以下幼童,现在以此借指未满周岁的婴儿。 2、幼儿时期· 孩提之童 ——《孟子·尽心》 是古代对人年龄的称呼 指幼儿始知发笑尚在襁褓中。本词中“提”的本义是“抓住小孩两腋将其向上抱起”这个动作。“提携”等为其衍生词。 孩,不是后来孩子之意,而是“咳”的古字 《说文解字》:“孩,古文咳从子。”小儿笑貌,即小儿笑的咳咳之声。提,是指可以小儿可以提抱,指其小。 3、垂髫 是指三四岁至七岁(女)、八岁(男)的儿童(髫,古代儿童头顶自然下垂的短发)。语出陶渊明《桃花源记》:“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”。
古代未满周岁的儿童:襁褓,2-3岁:孩提,童年:总角、垂髫,8-10:黄口。补充说明:襁褓:不满周岁。
孩提:两至三岁。
始龀、韶年:男孩八岁。
总角:幼年泛称。
垂髻之年:指儿童。
黄口:十岁以下(男)。
幼学:十岁(男)。
髻年:十岁(女)。
金钗之年:女子十二岁。
舞勺之年:男子十三至十五岁。
缠足,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。总的来说是一种摧残,古人们以缠脚为荣,大致有以下三大两大原因:
首先在文化审美方面,古人们向来认为女性的美应该体现在 “阴柔”的一面,即较小、柔弱、娴静以及要有柔和的曲线等等。从文人骚客留下许多诗赋,也可看出古人们偏爱小巧的脚,比如: “一弯软玉凌波小,两瓣红莲落步轻”、 “翩若惊鸿,婉若游龙,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月 ,飘摇兮若流风之回雪”、 “脚小能遮三分丑” 、 “丑妇幸足小邀旁人誉”等等全都阐释了古人们在审美上以“脚小”为美,古代女性要博得古代男性的喜爱,自然脚是不能大的,由此便有了“缠足”的盛行。
其次裹脚限制女性的活动范围,有利于古代男性把妇女禁锢在闺阁之中,以使女性符合“三从四德”的礼教,从而达到按男子的欲望独占其贞操的目的。据元代伊世珍的《琅环记》说:“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,是以裹其足,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,欲出则有帏车之载,是以无事于足也。”另外贺瑞麟在《改良女儿经》中也说:“为什事,裹了足?不因好看如弓曲;恐她轻走出房门,千缠万裹来拘束。”
再而古代文人们不仅爱好以***的小脚鞋玩“行酒”游戏,而且喜欢把探讨小脚当作“学问”来做。如“柔若无骨,愈亲愈耐抚摩”;“第一娇娃,金莲最佳,看凤头一对堪夸,新笋脱瓣,月生芽,尖瘦帮柔绣满花。”等等。文人们对小脚的赞美,带歪了那个时代的女性,助长了缠足陋习之流行。
缠足对于绝大部分的女性来说确实是一种摧残,因为缠足的过程是剧痛难忍的,缠足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足部的正常发育,而且减少了女性从事舞蹈和体育运动的积极性、妨碍了女子正常参加社会工作、阻扰了女子的社交活动,同时裹足的女子因行动不便只能困在家里,没有谋生本领,变得孤陋寡闻,只能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,从而使得古代女子的社会地位愈加低下。
但是在那个以小脚为美的古代社会里,一些长相丑陋又没有什么能力的女子,依靠一双小脚不仅能够嫁出去,而且往往能够觅得较好的夫婿,这又是另一番谈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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